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赛事

比赛中,甲方球拍脱手,该如何判?

第1楼 乒乓球比赛中,甲方球拍脱手,又拾起来了,球拍未触网,也未影响双方的回合击球,如何判? 实例:第十届全运会乒乓球女团半决赛,张

adminadmin

第1楼

乒乓球比赛中,甲方球拍脱手,又拾起来了,球拍未触网,也未影响双方的回合击球,如何判?

实例:第十届全运会乒乓球女团半决赛,张怡宁对阵郭跃的第4局4:2时,张怡宁的球拍脱手,又拾起来了,球拍未触网,也未影响双方的回合击球。此球过后,郭跃提请裁判重新裁定。此时,与杨影一起解说的嘉宾李隼教练说,这个球按照新规则可能应该判张怡宁失分,因为球拍脱手了。可是,经过裁判长孙麒麟判定,比赛有效,张怡宁没有失分。

到底应该如何判才是公平的?我查了乒乓球比赛规则,没有有关的直接条文。哪位大侠答疑解惑?先谢了!

第2楼

球例的規定, 是用持拍手(可以是左手. 右手甚至一會兒左手, 一會兒右手)上的球拍擊球, 算是合法還擊

在兩次擊球的間隔中, 球拍可以在手中, 在地上, 甚至在台面上, 但前提是球拍未觸網及不影響回合擊球。

但是, 已脫手的球拍擊球過網, 由於拍不是在持拍手中, 回擊不合法, 判對方得分

第3楼

谢谢Zorro的答复。

只是,你的回答是解释,相关的比赛规则条文是解释的依据。条文是什么?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shinbade 于 2009-10-7 16:14 编辑

2006年的规则:

2 . 5 . 7

“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2.10 1分

2.10.1 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1分:

2.10.1. 9 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或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2.10.1.10 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根据这些条文,球拍脱手本身并不失分。

但如果其间脱手的球拍触及球网装置,则根据2.10.1.9 的规定,对方得1分。

又如果脱手后,没有及时捡起来,造成随后无法正确“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则也判对方得1分。

再如果脱手后,捡球拍时,手先碰到了球台,则根据2.10.1.10,也判对方得1分。

这样看,按2006年的规则,及楼主对当时情况的描述,如果张怡宁在拾球拍时,手没有先碰台面,则张怡宁那个球不应判失分;但是,她的手是否先碰了台面,恐怕一下子也难以看清。我猜,郭跃可能就是针对这一点提醒裁判的吧。

李隼教练说话时,2006年规则尚未出来,但以上列出的这些规则好象并无“新”“旧”的区别。李隼可能没有看清张怡宁在球拍脱手后,是否触及了球网,或者,张怡宁捡球时的手是否无意先碰到台面等情况,所以提出了张怡宁被判失分的“可能”性。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乒乓男 于 2009-10-7 17:56 编辑

2003年国际乒乓球比赛规则

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赛台面不包括球台台面的侧面。

1.1.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1.1.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合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1.1.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1.1.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1.2 球网装置

1.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1.2.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1.2.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1.2.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1.3 球

1.3.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应用赛璐璐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黄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1.4.3.1”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5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1.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遍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1.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覆盖物以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1.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拍身边缘上的包边应无光泽,不得呈白色。

1.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1.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1.5 定义

1.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1.5.2“球处比赛状态”,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一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1.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1.5.6“不执怕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1.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1.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超过比赛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带的任何物品。

1.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1.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1.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1.5.13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

1.5.14球从突出台外的球网装置之下或之外经过,或回击的球越过球网后又回弹过网,均应视作已”超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1.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1.6 合法发球

1.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和比赛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

1.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1.6.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1.6.6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1.6.6.1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1.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予执行,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1.7合法还击

1.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1.8比赛次序

1.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1.8.2在双打中,首先由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1.9重发球

1.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1.9.1.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1.9.1.2如果接发球员或同伴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其同伴均没有企图击球。

1.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1.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1.9.1.5在双打时,运动员错发,错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1.9.2.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1.9.2.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1.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1.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1.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

1.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1.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1.10.1.4对方击球后,该球越过本方端线而没有触及本方台区;

1.10.1.5对方阻挡;

1.10.1.6对方连击;

1.10.1.7对方用不符合1.4.3条款的拍面击球;

1.10.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移动;

1.10.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1.10.1.10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1.10.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1.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包括接发球一击,完成了13次合法还击。

1.11 一局比赛

1.11.1在一局比赛中,先得21分的一方为胜方,2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1.12 一场比赛

1.12.1一场比赛应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

1.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但在局与局之间,任何一名运动员都有权要求不超过两分钟的休息时间。

1.13 发球、按发球和方位的选择

1.13.1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1.13.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后,另一方运动员应有另一个选择的权力.

1.13.3在获得每五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2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1.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1.13.5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1.13.6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10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10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1.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1.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1.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1.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轮换发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5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1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1.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1.15.3换发球法一经实行,该场比赛的剩余部分必须继续实行,直至该场比赛结束。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1.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脱手后的拍以被视为运动员的"穿或帶"物而非"执拍手"了,即任何东西

1.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1.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超过比赛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带的任何物品。

1.5.13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

第6楼

谢谢以上各位大侠的引用和解说!

看来,比赛规则确实没有直接针对这一实例规定什么,只能依据裁判的理解来临场决定了。看录像,当时的判定似乎无误。

第7楼

谢谢以上各位大侠的引用和解说!

看来,比赛规则确实没有直接针对这一实例规定什么,只能依据裁判的理解来临场决定了。看录像,当时的判定似乎无误。

ypyp 发表于 2009-10-7 18:41 唉!你还没有理解到上列的根本性规列呀?无语了。

第8楼

那么多条条框框,看得头都大了。别的地方也有这个问题的讨论贴,好像也是说结果没问题的

第9楼

谢谢以上各位大侠的引用和解说!

看来,比赛规则确实没有直接针对这一实例规定什么,只能依据裁判的理解来临场决定了。看录像,当时的判定似乎无误。

ypyp 发表于 2009-10-7 18:41 規則說的是:

只許 : 2 . 5 . 7 “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不許 : 2.10.1. 9 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或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2.10.1.10 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完全合乎規定的, 是合法擊球; 有抵觸的, 就不是合法擊球, 判對方得一分

第10楼

本帖最后由 二面狐 于 2009-10-8 13:57 编辑

俺又看了一遍2007年ITTF的竞赛规则,有些改动,但本质的并没有太大变化。

具体解释如下:

1、张的球拍掉落到捡起来这一段时间,她的两只手,都叫做不执拍手,不能接触球台比赛台面

2、掉落的球拍,她穿的T恤,短裤,不能触及球网装置,球网装置的定义,上列规则里边有

3、她的不执拍手,包括身体的任何部位,穿(或者戴)的物品,不能接触球台,包括脚架

4、在她捡球拍到击球之前,无任何干扰对方击球的行为

上述四条,如果都没有发生的话,那么她在球拍掉落到捡起来之前,虽然并未击球,但不违反规则

5、从她捡起球拍那一瞬间开始,拿着拍的那只手,就叫做执拍手,用这只手的手腕以下部位,或者球板击球,只要不是连击(二次以上重复击球),就是合法还击。

问题在于:

6、如果球拍是掉落在球台上,她在捡拾球拍的过程中,是否不执拍手,先触及了比赛台面?如果是,应该判张失分!郭提出的争议,可能就在这里。如果是掉在地板上,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第11楼

谢谢以上各位大侠的引用和解说!

看来,比赛规则确实没有直接针对这一实例规定什么,只能依据裁判的理解来临场决定了。看录像,当时的判定似乎无误。

ypyp 发表于 2009-10-7 18:41 根本性的规则

就是最高纲领

临场的一切状况

都可以对号入座

第12楼

1.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脱手后的拍已被视为运动员的"穿或帶"物而非"执拍手"了,即任何东西)

1.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超过比赛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带的任何物品。

这还不清楚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