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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消极比赛遭顶格处罚,试图贿赂裁判却从轻发落,是否双标?

最近,中国足球联赛中发生的两起处罚事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首先是中乙球队北京理工被曝光试图在比赛前向裁判行贿,结果遭到了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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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足球联赛中发生的两起处罚事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首先是中乙球队北京理工被曝光试图在比赛前向裁判行贿,结果遭到了10万元的罚款和通报批评。其次,中冠球队四川青年竞技因被认定为消极比赛,遭到成绩取消并禁赛两年的严厉惩罚。这两起事件虽然没有直接关联,却引发了公众对处罚标准的质疑,认为存在明显的“双标”现象。

北京理工的行为本质上是企图通过贿赂影响比赛结果,实质上可被视为假球,一种违法行为。然而,让人困惑的是,中国足球协会对此的处罚仅限于通报批评和10万元的罚款。众所周知,通报批评更多是走过场,缺乏实际效力,往往在公众视野中短暂出现后便会被遗忘。而10万元的罚款对于一支职业足球队来说几乎是微不足道,完全无法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从处罚的力度来看,无疑是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再来看四川青年竞技,他们因被判定为消极比赛而遭受严厉的制裁,俱乐部的比赛成绩被直接取消,并且被禁赛长达两年,这足以让一支球队陷入解散的危机。更让人感到无奈的是,关于“消极比赛”的判定标准并不明晰,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当赛事双方提出申诉时,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竟然找不到相关人员来受理,只能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抗议。

将这两起事件放在一起对比,试图贿赂裁判和疑似消极比赛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显然是有很大差异的。试图贿赂裁判是对比赛规则的主动破坏,是对竞技体育基本公平原则的公然藐视,甚至已触犯法律。而所谓的“消极比赛”,即使成立,其严重程度也显然远逊于贿赂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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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两支球队的处罚标准存在着双重标准的问题。负责处罚北京理工的机构是中足联,而给四川青年竞技开罚单的是足协,表面看似两个独立的组织,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密切相关的。即便这两个机构是完全分离的,难道关于足球运动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就应该有两种适用的标准吗?

可以将这种情况比作强奸未遂与言语挑逗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强奸未遂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受到严厉的惩罚;而言语挑逗虽然违背道德,却不会受到严重的法律制裁。然而,根据中足联和足协的逻辑,“强奸未遂”只是受到了一点罚款和教育,而“言语挑逗”则被判了高达两年的重刑。

因此,对于北京理工和四川青年竞技所受到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罚标准,确实让人感到费解,也很难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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